此前本报报路过《水杯自爆致伤告状宜家索赔》一案,王女士称她在使用宜家水杯时产生炸裂,致其毁容,告状宜家,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宜家公司均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王女士处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宜家赔偿伤者4万余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赔偿原告4万余元
案件一审时,大兴法院经审理以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点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景,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凭据,法院不予支持。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女士在这次变乱中对其表部形象造成影响,给其造成肯定的心灵及肉体上的疾苦,应予以适当的心灵安抚金作为赔偿,但王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定为1万元整。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共计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与宜家均暗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月15日,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庭上,王女士暗示一审认定宜家无诓骗与事实不符,产品存在危险,但他们未对危险作出必要注明,存在暗示和设计缺点,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点依然销售,组成消费诓骗,因而该当双倍赔偿。宜家方面暗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是从宜家采办。双方均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所撮要求宜家公司双倍赔偿的要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决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法院以为,凭据王女士庭审汇报、相看护片、病历纪录信息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等情况,以为王女士要求已将公司予以赔偿的诉讼要求并无不当,宜家的上诉定见法院不予选取。惩治性赔偿的合用该当满足三个前提,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点,二是依然出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性命健全侵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拥有明知、诓骗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而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关于赔偿项目金额,一审判决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心灵侵害安抚金数额并无显著不当,因而王女士的上诉定见,凭据不及,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