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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5号

 

《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治理划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治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治理,预防火警和削减火警风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有关划定,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构筑(蕴含高层住宅构筑和高层公共构筑)的消防安全治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尝试消防安全责任造。

构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构筑该当尝试越发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构筑的消防安全掌管。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元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是本单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能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元(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元)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该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统一高层民用构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门的消防安全掌管,对共有部门的消防安全共同掌管。

统一高层民用构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该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治理人,对共有部门的消防安全尝试统一治理,协调、领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构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大局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构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治理等大局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治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治理等合同时,该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遵循司律例定,能够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治理。

尝试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治理时,业主该当提供切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构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治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构筑的业主单元、使用单元该当推广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司法律规,成立和落实消防安全治理造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治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治理人员;

(三)组织发展防火放哨、查抄,实时解除火警隐患;

(四)确保分散通路、安全出口、消防车通路通顺;

(五)对构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建,确保无缺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布道育培训,造订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依照划定成立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治理人执行消防安全治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治理人该当依照约定推广前款划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元、使用单元该当督促并共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治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构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治理人该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治理人,掌管整栋构筑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并在构筑显著地位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治理职责。

高层公共构筑的消防安全治理人该当推广下列消防安全治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打算,组织执行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二)组织发展防火查抄、放哨和火警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执行对构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守护保养;

    (四)治理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发展消防安全的宣布道育和培训;

(六)组织假造灭火和应急分散综合预案并发展演练。

高层公共构筑的消防安全治理人该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治理能力。对构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构筑,激励有关单元聘用相应级此外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有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治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构筑的业主、使用人该当推广下列消防安全使命:

(一)遵守住宅幼区防火安全协议和治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依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处使用构筑;

(三)共同消防服务单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照司律例定承担消防服务用度以及构筑消防设施维建、更新和刷新的有关用度;

(五)守护消防安全,;は郎枋,预防火警,汇报火警,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使命。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构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当依法推广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造订消防安全造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打算和组织保险规划;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掌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三)对治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守护保养,确保无缺有效;

(四)组织发展防火放哨、查抄,实时解除火警隐患;

(五)保险分散通路、安全出口、消防车通路通顺,对占用、梗塞、封关分散通路、安全出口、消防车通路等违规行为予以造止;造止无效的,实时汇报消防接济机构蹬仔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置;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推广消防安全使命;

(七)定期向地点住宅幼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传递消防安全情况,提醒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发展时时性的消防宣布道育;

(九)造订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司法、律例划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接济机构和其他掌管消防监督查抄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构筑进行消防监督查抄,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元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查抄中发现的火警隐患,通知有关单元或者幼我立即采取措施解除隐患。

消防接济机构该当加强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司法、律例的宣传,督促、领导有关单元做好高层民用构筑消防安全宣布道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该当依法组织造订防火安全协议,对高层民用构筑进行防火安全查抄,协助人民当局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布道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发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布道育,加强消防安全助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元依法对高层民用构筑内由其治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掌管,并定期进行查抄和守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治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构筑施工期间,建设单元该当与施工单元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该当严格落实现场防备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分散和构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调换构筑使用职能、扭转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尺度使用易燃、可燃装建装璜资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治理人该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尝试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不得在拥有火警、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必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该当依照划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建设消防器材,并在构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地位布告。作业人员该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划定,断根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结束后,该当进行全面查抄,解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构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交易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构筑内该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构筑内电器设备的装置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守护保养和检测该当切合消防技术尺度及治理划定。

高层民用构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元,该当铺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治理区域内由其治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查抄;对不切合安全要求的,该当实时维建、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构筑内燃气用具的装置使用及其管路敷设、守护保养和检测该当切合消防技术尺度及治理划定。不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划定,擅自装置、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构筑使用燃气该当选取管路供气方式。不容在高层民用构筑地下部门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不容在高层民用构筑内违反国度划定出产、贮存、经营甲、乙类火警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构筑表墙表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构筑,其治理单元该当在主入口及周边有关显著地位,设置提醒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表墙表保温资料的点火机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构筑表墙表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该当实时建复。高层民用构筑在进行表墙表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元该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度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构筑内人员安全。

不容使用易燃、可燃资料作为高层民用构筑表墙表保温资料。不容在其构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容在其表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表墙表保温资料或者选取与基层墙体、装璜层之间有空腔的构筑表墙表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构筑,不容在其表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电缆井、管路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该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查抄门该当选取防火门。

不容占用电缆井、管路井,或者在电缆井、管路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户表告白牌、表装璜不得选取易燃、可燃资料,不得故障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接济,不得扭转或者粉碎构筑立面防火结构。

不容在高层民用构筑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接济的阻碍物。

构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构筑表墙上设置的装璜、告白牌该当选取不燃资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不容在消防车通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阻碍物。

不容在消防车通路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故障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告白牌、装璜物等阻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构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元该当实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洗濯,排油烟管路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查抄、洗濯。

高层住宅构筑的公共排油烟管路该当定期查抄,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构筑的使用职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从属库房表,不容在高层民用构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构筑的从属库房该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治理划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构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该当依照消防技术尺度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沉点部位,设置显著的防火标志,尝试严格治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构筑消防节造室该当由其治理单元尝试24幼时价班造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节造室值班操作人员该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纯熟把握火警措置法式和要求,依照有关划定查抄自动消防设施、联动节造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节造室内该当保留高层民用构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安插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节造逻辑关系注明、构筑消防设施维建保养纪录和检测汇报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构筑内有关单元、高层住宅构筑地点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划定成立的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该当建设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技术培训和演练,发展防火放哨、消防宣传,实时措置、扑救初动怒警。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分散通路、安全出口该当维持通顺,不容堆放物品、锁关出口、设置阻碍物。平时必要节造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分散门,该当保障产生火警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地位设置能干的提醒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构筑的常关式防火门该当维持常关,关门器、挨次器等部件该当无缺有效;?椒阑鹈鸥玫北U喜鹁弊远毓夭⒎蠢⌒藕。

不容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容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不容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构筑内该当在显著地位设置标识,批示出亡层(间)的地位。

不容占用高层民用构筑出亡层(间)和出亡走路或者堆放杂物,不容锁关出亡层(间)和出亡走路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构筑的业主、使用人该当依照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建设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分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构筑该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地位摆放灭火器材,有前提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接济哨、分散用手电筒等逃生分散设施器材。

激励高层住宅构筑的居民家庭造订火警分散逃生打算,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分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消防车通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接济窗、灭火接济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关式防火门蹬爪当设置显著的提醒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该当在地面标识出不容占用的区域领域。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倒嘏贴使用步骤的标识。

高层民用构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路阀门蹬爪当标识开、关状态;对必要维持?蛘叱9刈刺姆,该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守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构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该当礼聘具备从业前提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装置企业对构筑消防设施进行守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该当立即组织维建、更换,确保无缺有效。

因维建等必要停用构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构筑的治理单元该当严格推广内部审批手续,造订应急规划,落实防备措施,并在构筑入口处等显著地位布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构筑消防设施的维建、更新、刷新的用度,由业主、使用人依照有关司律例定承担,共有部门依照专有部门构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构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杏注守护和维建、更新、刷新用度,由业主遵循司律例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元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杏注守护和检测用度该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用度。共用消防设施的维建、更新、刷新用度,能够依法从住宅专项维建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构筑该当进行逐日防火放哨,并填写放哨纪录。其中,高层公共构筑内公家荟萃场地点交易期间该当至少每2幼时进行一次防火放哨,医院、养老院、寄宿造学堂、幼儿园该当进行白日和夜间防火放哨,高层住宅构筑和高层公共构筑内的其他场所能够结合现实确定防火放哨的频次。

防火放哨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分散通路、消防车通路通顺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无缺情况,常关式防火门关关情况;

(四)消防安全沉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构筑该当每月至少发展一次防火查抄,高层公共构筑该当每半个月至少发展一次防火查抄,并填写查抄纪录。

防火查抄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分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治理造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节造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沉点部位治理情况;

(八)火警隐患整改以及防备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放哨、查抄发现的火警隐患,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元,该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更正的火警隐患,该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脱期间该当采取一时防备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该当临时终场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不容在高层民用构筑公共门厅、分散走路、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激励在高层住宅幼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该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构筑维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构筑内的,该当与该构筑的其他部门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该当建设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该当具备充斥自动断电职能。

第三十八条  激励高层民用构筑推广利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伎俩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构筑,激励因地造宜装置火警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警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警报警、无线声光火警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元、统一治理人该当每年至少组织发展一次整栋构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汇报该当蕴含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警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激励、疏导高层公共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投;鹁以鹑伪O。

 

第四章  消防宣布道育和灭火分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构筑内的单元该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发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构筑内的单元该当对本单元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治理人员、消防节造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沉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构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分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构筑该当在每层的显著地位张贴安全分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该当播放消防安全提醒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构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划定表,还该当在首层显著地位提醒公家把稳火警危险,以及安全出口、分散通路和灭火器材的地位。

高层住宅幼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划定表,还该当在显著地位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构筑单元入口处提醒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学问。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构筑该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假造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职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构筑,有关单元该当假造灭火和应急分散总预案,各单元或者职能部门该当凭据场所、职能分区、岗位现实假造专项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或者现场措置规划(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该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讯联系、灭火、分散和救护工作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系、灭火、分散等措置法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元该当结合现实,依照灭火和应急分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别离组织执行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构筑该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身分综合演练,构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构筑该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身分综合演练。假造分预案的,有关单元和职能部门该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分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元该当奉告演练领域内的人员并进行布告;演练时,该当设置显著标识;演练实现后,该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实时对预案进行订正和美满。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构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该当依照楼层、区域确定分散疏导员,掌管在火警产生时组织、疏导在场人员安全分散。

第四十六条  火警产生时,发现火警的人员该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警产生后,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元该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组织人员分散,扑救初动怒警。

火警杀绝后,高层民用构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元该当组织;せ鹁殖,协助火警调查。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接济机构责令更正,对经营性单元和幼我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元和幼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睿

(一)在高层民用构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推广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布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构筑设置的户表告白牌、表装璜故障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接济,或者扭转、粉碎构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表墙表保温资料提醒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实时建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表墙表保温系统的;

(四)未依照划定落实消防节造室值班造度,或者铺排不具备相应前提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依照划定成立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建等必要停用构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布告、未造订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备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构筑的公共门厅、分散走路、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更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司法律规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接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构筑消防监督查抄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划定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高层住宅构筑,是指构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构筑。

(二)高层公共构筑,是指构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构筑,蕴含宿舍构筑、公寓构筑、办公构筑、科研构筑、文化构筑、贸易构筑、体育构筑、医疗构筑、交通构筑、游览构筑、通讯构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构筑的所有权人,蕴含单元和幼我。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构筑的承租人和其他现实使用人,蕴含单元和幼我。

第五十一条  本划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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