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把握主题要义。要把贯彻落实《治理法子》与持续深入“放管服”鼎新结合起来。
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不得变相增设、拆吩炖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凭据治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不得以登记、登记、年检、监造、认定、认证、鉴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大局变相设定许可。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宣告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查核,无查核纪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缔。
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阻碍。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领域表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度;严禁限额治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致力营造服务高效、平正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除司法律规有特殊划定表,不得以任何大局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前提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资料。省级应急治理部门、省技矿安全出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发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用度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是严控审批证明资料。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尝试清单治理(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资料”“有关资料”应逐一明确,切实做到没有司法律规划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缔。六是堵截中介服务关联。项目审批部门、资质认可机关所属事业单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进行的企业,不得发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必要发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