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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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宣告治理工作,凭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法子》等司法、律例和规章的划定,结合我市现实,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蕴含仓储经营)活动,合用本细则。
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尝试许可造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当依照本细则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宣告治理工作尝试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准则。
第五条 市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领导、监督全市经营许可证的宣告治理工作,掌管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宣告: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造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贮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造爆危险化学品以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七)采办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参与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而后销售的企业。
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级发证机关)掌管本行政区域内前款划定以表的经营许可证审批、宣告。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前提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元(以下统称申请人)该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根基前提:
(一)经营和贮存场所、设施、构筑物切合《构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前提和技术要求》(GB18265)等有关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划定;
(二)企业重要掌管人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出产知识和治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出产培训和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查核合格,获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遵循有关划定经安全出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出产规章造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出产规章造杜爪蕴含:全员安全出产责任造度、危险化学品购销治理造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造度(蕴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治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险造度、安全出产赏罚造度、安全出产教育培训造度、隐患排查治理造度、安全风险治理造度、应急治理造度、变乱治理造度、职业卫生治理造度等, 并成立健全切合本行衣粪此外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有切合国度划定的危险化学品变乱应急预案,并建设必要的应急接济器材、设备;
(五)司法、律例和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划定的其他安全出产前提。
第七条 从事采办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参与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而后销售的企业,除切合本细则第六条划定的前提表,其作业场所应该切合国度有关行业安全规范尺度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切合本细则第六条划定的前提表,还该当成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生活、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治理造度。
第九条 申请人带有贮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切合本法子第六条划定的前提表,还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贮存设施成立在处所人民当局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贮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贮存设施与有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切合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和尺度的划定;
(三)遵循有关划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汇报切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切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公例》(GB15603)的有关划定。
申请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切合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前提表,还该当切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划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宣告
第一节 许可证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该当遵循本细则第五条划定向地点市级或者区、县(市)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新建危险化学品贮存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该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掌管: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以文件大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简要注明企衣粪型、经营住所、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设计仓储量等方面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
(二)安全出产规章造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重要掌管人、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复造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资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造件);
(五)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宣告的企业性质交易牌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造件);
(六)危险化学品变乱应急预案登记登记表(复造件);
(七)其他行政律例划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带有贮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组成沉大危险源)的,申请人还该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贮存设施有关证明文件(复造件);租赁贮存设施的,必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造件);贮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必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定见书(复造件);
(二)沉大危险源登记证明资料、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造件);
(三)安全评价汇报。
对于未组成沉大危险源贮存设施(简称:通常贮存设施)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分装、充装作业场所的,凭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有关条款划定,该当提交安全评价汇报。
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资料该当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造作,装订成册,假造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
第二节 许可证受理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该当依照下列情况别离作出处置:
(一)申请事项不必要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奉告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权柄领域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奉告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谬误的,该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要求的,当场奉告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正奉告书》(见附件8),一次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切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9)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0)。
第三节 许可证审查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该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贮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批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功夫,不推算在前款划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核查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性核查;
(二)经营场所和贮存设施安全前提核查。该当凭据安全评价汇报、《整改确认汇报》(见附件5) 或《行衣粪别查抄表》中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核查或者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该当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单》(见附件6),整改后由发证机关或者指定单元、人员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该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的核查了局,给出企业是否具备(或根基具备)宣告经营许可证前提的综合定见。
对于审查定见以为不具备发证前提的,发证机关该当责令其期限整改,并在整改实现后组织复审,复审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经营企业,并注明理由。
第四节 许可证宣告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该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宣告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该当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宣告通知书》(见附件11),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奉告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拥有一致司法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该当别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贮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领域;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一连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编号该当依照如下步骤假造:
证书编号形状:A安经字[B]C号;
A-暗示发证机关地域名称缩写,
“安经字”—暗示为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宣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代称;
B-暗示发证年份,如:2012年宣告许可,即为[2012];
C-暗示许可证发放分列序号,序号暂保留四位天然数,由各发证机关依照自管辖区域假造排序;列举如下:
市级发证机关证书编号形状为:“沈安经字[2012] 0001号”、
区、县(市)级发证机关证书编号形状为:“和安然经字[2012]0001号”、“康安然经字[2012]0001号”(详见附件16)。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调换申请
第二十条 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调换企业名称、重要掌管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该当自调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细则第五条划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版面调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掌管: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调换申请书》(见附件2);
(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调换后的工商交易牌照副本(复印件);
(四)调换后的重要掌管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调换注册地址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调换后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汇报;
(七)其他行政律例划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对于经营单元提出的调换申请,该当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划定进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受理调换申请后,该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调换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调换决定的,该当沉新宣告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调换的,该当注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调换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肇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该当载明调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建设项主张,该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法子第五条划定的发证机关提出调换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定见书(复造件)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该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划定进行审查办理调换手续。
经营汽油加油站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核准原地改、扩建的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调换手续。但该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推广有关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沉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本细则第十条的划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贮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调换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贮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调换其贮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沉建的;
(四)经营方式产生变动的;
(五)许可领域产生变动的。
若跨地域调换上述有关事项,且不属于市级发证机关受理的,应由调换后地点地的发证机关沉新审核发证,并填写《跨地域调换许可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注销调换前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沉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发证机关该当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的划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宣告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该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本细则第五条划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延期申请时,能够同时提出调换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换证,该当提交本细则第十条划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切合下列前提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赞成,能够不提交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及第三款第(一)、(二)项划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司法、律例、治理法子和本细则;
(二)获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出产治理,未降低安全出产前提;
(三)未产生殒命变乱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出产安全变乱。
带有贮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组成沉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切合前款划定的前提表,还必要获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出产尺度化二级达标证书(复造件)。
汽油加油站已利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达到性质安全刷新的,其初次申请之表可不提交安全评价汇报。
对于直接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申请人该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中注明企业切合前款划定前提的满足情况,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前提切合证明》(见附件7)。
第三十条 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能够提出推迟申报申请,向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推迟申报表》(见附件12),并终场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将经营许可证上交发证机关。
企业该当在规按时限内实现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而后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推迟申报通知书》(见附件13)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该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该当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的划定对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宣告,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让渡其获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该当对峙公开、平正、公正的准则,严格遵循司法、律例、规章、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和本细则划定的前提及法式,审批、宣告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宣告和监督治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该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成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宣告档案治理造度,并定期向社会颁布企业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发证机关该当实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げ棵糯菥砜芍さ姆⒎徘榭。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营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与贮存场所跨区域设置的,属于区、县(市)级发证机关受理领域的,可向注册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贮存场所现场审查时应会同本地安监部门指派人员一起审查,其贮存场所准则仍依照属地化监管。
第三十六条 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在监督查抄中,发现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司法、律例、规章、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和本细则划定的安全出产前提,或者存在违反司法、律例、规章和本细则划定的行为的,该当依法作出处置,并实时奉告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发证机关该当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超过权柄宣告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划定的法式宣告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细则划定的前提宣告经营许可证的;
(四)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 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发证机关该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核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除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该当在本地重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颁布布告,并传递企业地点地人民当局和县级以上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已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该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表》(见附件14),注明原因,并将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四十条 经营许可证打印谬误的,企业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正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后,发证机关该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失落、损毁的,企业该当立即书面汇报发证机关,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失落、损毁申明,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核准表》(见附件15),由发证机关补发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区、县(市)级发证机关该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宣告和监督治理情况汇报市级发证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经营(含运输工具燃气)活动,不合用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 采办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参与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而后销售的,遵循本细则执行。
使用长输管路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该当向经营地址地点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单元销售本单元出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元出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表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寓意:
危险化学品: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指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易造爆危险化学品:指列入《易造爆危险化学品录》(2011版)的危险化学品;
仓储经营:指利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元和幼我提供危险化学品贮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贮存设施:指依照《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贮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组成沉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执行前已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能够持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必要持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该当遵循本细则的划定沉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细则执行前获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元或者幼我,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能够持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必要持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该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遵循本细则的划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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