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排污单元的排污许可证、有关传染物排放(节造)尺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定见、其他有关环境治理划定等对采样频次有划定的,按划定执行。
1. 按排污单元的排污许可证划定的频次执行
分歧业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对该行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有有关的划定,依照划定执行;分歧业业的《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对该行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有有关的划定,,依照划定执行。
(1)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
(HJ863.2—2017)中对铝冶炼的监测因子和频次作了划定。
(2)如《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 HJ 821-2017》中对造纸工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作了划定。
2. 按传染物排放(节造)尺度划定的频次执行
如《生涯垃圾点火传染节造尺度( GB 18485-2014)》中对生涯垃圾点火的监测因子和频次作了划定。
3.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定见划定的频次执行
建设项目委托有关单元假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在环评文件中有注明要求的监测频次或者环评审批定见中有明确要求的监测频次,按这个划定执行。
4.按其他有关环境治理划定的频次执行
这个重要是指环境治理部门对企业的要求,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 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依照出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出产周期在8 h 以内的,采样功夫距离应不幼于2 h;出产周期大于8 h,采样功夫距离应不幼于4 h;每个出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 次。如无显著出产周期、不变、陆续出产,采样功夫距离应不幼于4 h,每个出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 次。排污单元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传染物种类有显著变动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长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显著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
1. 出产周期在8 h 以内的,采样功夫距离应不幼于2 h;
这个要求在一个正常出产周期内不少于4次,每次功夫距离应不幼于2 h。
2. 出产周期大于8 h,采样功夫距离应不幼于4 h;
这个要求在一个正常出产周期内不少于4次,每次功夫距离应不幼于4 h。
3.无显著出产周期、不变、陆续出产,采样功夫距离应不幼于4 h,每个出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 次。
三、 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元也可在正常出产前提下的一个出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 h 以内的,每幼时采1 次样;周期大于8 h 的,每2 h 采1 次样;但每个出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 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起源:环境监测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