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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沉点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建改案草案里有:
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批改为:“未依照划定设置安全出产治理机构、建设安全出产治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出产治理工作的”
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批改为“未依照划定造订出产安全变乱应急接济预案、应急措置规划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出产单元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期限更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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